一、负责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有关工作部署,起草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有关文件和规定。
二、承办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批示。
三、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督促全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
四、受理群众和企业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问题的投诉举报,交办、督办、协调处理投诉举报的有关问题。
五、查处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案件。
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