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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纪委监察局机关职能
www.czs.gov.cn  编稿时间:2007-09-27   来源: 自定义 作者:不详   字体:    
 

一、机关职能

中共郴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与郴州市监察局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在市委、市政府和省纪委、省监察厅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对市委、市政府负责。

(一)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和省纪委、市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纪检查的指示、决定,领导全市和中省在郴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2、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协助市委整顿党风,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监督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以及思想作风等方面的情况。

3、负责对党员进行纪律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4、负责检查并处理全市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重要或复杂案件,按照管理权限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

5、协助市委组织、协调、指导各执法、执纪、监管部门开展反腐败斗争。

6、调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遵纪守法情况,研究党风党纪问题,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

7、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配合市委组织部对县(市、区)纪委和市直单位纪检组(纪委)领导干部进行考察、调整和任免。指导各级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

8、承办市委和省纪委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行政监察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务院、监察部和省、市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指示,领导全市和指导中省在郴单位的行政监察工作。

2、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市辖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领导干部、市属企事业单位及其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的情况。

3、调查监察对象遵纪守法的情况,查处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审理决定或建议对其做出行政处分。

4、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保护监察对象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

5、研究政风政纪中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制定地方行政监察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6、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配合各县(市、区)党委和市直有关部门党委(党组)对县(市、区)监察局和市直单位监察室(科)领导干部进行考察、调整、任免和培训。

7、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监察厅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一)办公室(监察综合室)

了解本机关全面工作情况,负责机关各种会议和领导重要活动的有关事务;负责文件传递、文书档案、机要保密、工作计划、信息编发等工作;负责对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述职评议;负责机关行政、财务管理;协调机关各室有关工作;负责收集、综合行政监察工作情况,处理市监察局日常工作;承办有关会务工作,督促检查局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办理情况;研究行政监察工作情况,负责以市监察局名义向市政府请示汇报工作或与市直各部门进行业务联系,办理涉及行政监察工作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事项;协调有关室组织行政监察事务的新闻发布工作;负责监察学会的有关工作;与市统战部衔接,负责特邀监察员的工作。

(二)调研法规室

围绕纪检、监察工作的中心任务,对全市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政策、理论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负责常委会学习中心组的理论辅导;起草综合性会议报告和领导讲话;起草、修改或解释有关纪检、监察工作的政策规定;负责市纪委特邀研究员的联系工作;对已颁布的有关纪检、监察工作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有关室进行纪检监察法规教育;提供政策法规咨询,参与拟定有关行政规章工作。

(三)党风廉政建设室

负责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综合和掌握县(市、区)、市直单位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并负责监督检查;归口办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任免前有关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的征求意见工作。承担市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了解和掌握全市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受理全市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直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书面报告,并综合情况报市委、市政府;组织实施对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直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综合性考核和专门性考核;对违纪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督促开展全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同市委组织部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的联系、服务和巡视情况综合报告等。

(四)执法监察室

负责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提出开展执法监察的项目和建议,并参加某些全省性或重要的执法监察活动和市委、市政府开展的有关检查活动;负责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及其处理工作的指导协调;负责对财务监察事务所的管理工作。

(五)信访室(举报中心)

负责处理和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办理群众举报事项,受理涉及党风党纪、政风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督促、催办转送下级纪检监察组织承办的控告、申诉案件和其他重要的信访问题;核查部分举报线索,办理一些时间紧急、情节简单的案件和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

(六)纪检监察一室

负责联系县(市、区),了解县(市、区)副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对上述人员中的违纪问题进行案前调查及确定立案检查;对所联系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查办的案件和市纪委、市监察局过问的案件进行指导、检查。

 (七)纪检监察二室

负责联系市属企业和中、省驻郴企业以及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承办所联系单位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及经市纪委常委会确定的其他干部违纪问题的案前调查,并对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立案检查;对所联系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查办的案件和市纪委、市监察局过问的案件进行指导、检查。监督检查所联系单位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八)纪检监察三室(案件管理室)

负责对县(市、区)、市直机关案件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对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采取“两规”、“两指”措施的审核和指导;案件查处情况的统计、综合、分析;市管干部案件线索的集中统一管理,本委局各室办理的初查、立案、移送等案件的登记备案工作;与公、检、法等部门的联系协调和材料相互移送工作;对上级函件和领导交办件等重要案件的跟踪督办;对本委各室办案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外地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协查工作;有关案件检查工作的会务、计划、总结等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案件审理室

负责本机关立案调查的违纪案件和备案案件的审理,申诉案件的复审复核,下级有不同意见案件或重要疑难案件的复查、复议或咨询;受理对市纪委以上党组织批准的处分或结论不服的申诉;受理对市监察局、市政府各部门、县(市、区)政府所作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承担市监察局在行政诉讼中的应诉事宜。

(十)宣传教育室

负责对党和政府工作人员进行党纪、政纪、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教育;宣传党的纪检、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会同有关单位进行纪检、监察工作和重大案件的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制定纪检监察系统干部培训计划及有关的组织工作和电化教育工作。

(十一)干部人事室

研究和掌握全市各级纪检监察组织、领导班子配备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县(市、区)纪委常委和监察局正副局长、市直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以及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领导成员进行考察、考核,提出调整任免意见;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和人员编制;协同有关室对反映市纪委、市监察局管理范围内的纪检监察机构领导干部违纪问题进行调查了解;负责本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计划生育工作以及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十二)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室

负责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纠风办和市政府的有关工作部署,制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有关文件和规定;对全市纠风工作开展调查、检查,提出纠正不正之风的建议;总结推广纠风工作经验和典型,受理人民群众对不正之风问题的举报;查办各级领导批示的典型问题和案件;负责涉农恶性案(事)件的调查及农民负担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协调。承担市政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行政效能监察室

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的投诉;检查、调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根据检查或者调查结果,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依法依纪提出处理或者改进建议;指导本辖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制定、实施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计划,向本级监察机关、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报告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总结、宣传和推广运行高效的行政管理经验;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十四)监督检查室

负责履行反腐败抓源头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综合的职能;对全市监督检查工作开展调查、检查,提出监督检查工作的建议;总结推广监督检查工作经验和典型,查办各级领导批示的典型问题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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