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及便民服务事项
项目一
项目名称: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审批对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及建筑内部装修工程。
审批方式:审批。
审批条件: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审批程序:窗口申报→现场勘察、审核→下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1、《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建筑、设计、施工单位公章);
2、建筑施工图一套(包括规划红线图或总平面图、建施图、水施图、电施图、空调管道图等,并按存栏要求叠好报送);
3、提供电子图一套(包括规划红线图或总平面图、建施图、水施图、电施图、空调管道图等);
4、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另报自动消防系统设计图及消防设计专篇说明;
5、按要求填写好《单位使用主要消防产品普查登记表》(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复印一份备验收时使用);
6、按要求填写好建筑工程施工消防检查记录表(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二)建筑内部装修消防设计审核
1、《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审核申报表》(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2、提供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并加盖设计单位本年度图纸报审专用章的装修设计图纸,内部装修施工图一套(包括平面图、吊顶布置图、立面图、剖面图、消防器材设置图、电气系统图等);
3、提供电子图一套(包括平面图、吊顶布置图、立面图、剖面图、消防器材设置图、电气系统图等);
4、土建验收合格意见书(复印件);
5、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另报自动消防系统设计图及消防设计专篇说明;
6、原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另附送自动消防设施验收合格意见书(复印件);
7、按要求填写好《单位使用主要消防产品普查登记表》(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复印一份备验收时使用);
8、按要求填写好《建筑工程施工消防检查记录表》(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复印一份备验收时使用);
9、按要求填写好《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表》、《装修材料进场验收记录表》、《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施工过程检查记录表》、《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验收记录表》并按要求加盖相关单位公章 (备验收时使用) ;
申办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消防支队窗口
联系电话:2877202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时限:一般工程7个工作日;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10个工作日;需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
项目二
项目名称: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审批对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及建筑内部装修工程。
审批方式:审批。
审批条件: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审批程序:窗口申报→现场勘察、验收→下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验收意见书》。
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建筑、设计、施工单位公章);
2、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3、建筑内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的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复印件);
5、消防电气检测报告;
6、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另附送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合格的报告;
7、竣工图一套(包括建施、水施、电施);
8、提供按要求填写好的《单位使用主要消防产品普查登记表》(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9、申报前先抽检。
申办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消防支队窗口
联系电话:2877202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项目三
项目名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
审批对象:50平方米以上的公众聚集场所。
审批方式:审批。
审批条件: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审批程序:窗口申报→现场检查→下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消防验收意见书》;
3、竣工图;
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培训制度;
5、本单位制定的消防安全措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防火负责人名单;
申办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消防支队窗口
联系电话:2877202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项目四
项目名称: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审批对象: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
审批方式:审批。
审批条件: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审批程序:窗口申报→现场检查→下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1、《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
2、主办单位与场(馆)签订的消防安全协议书(原件);
3、主办单位在举办活动期间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及防火负责人名单、灭火和疏散应急预案;
4、布展或装台的平面图、电气线路、设备、灯光安装的位置图以及总用电负荷;
5、配备消防器材的数量和种类。
申办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消防支队窗口
联系电话:2877202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