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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南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郴州市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对象
《郴州市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实施方案》确定列入推行政务
公开制度范围的所有部门、单位,包括参照实行的中、省驻郴单位。
二、考核机构
(一)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制度。市政府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和中、省驻郴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分别负责本级部门及下一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二)市、县两级的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政府办公室牵头承办,考核小组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考核小组由政府办公室及组织、宣传、监察、民政、财政、人事、法制等部门组成。
(三)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四)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年度综合考核评比之中。
三、考核内容
(一)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实施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
(三)办事细则公布情况,包括工作职责、管理权限、办事程序、
服务标准、办事结果、办事时限、工作纪律、监督投诉渠道等公布情况;
(四)依法保留的各项审批的对象、条件、程序、手续、时限、收费以及需要提供的资料的公开情况;
(五)服务承诺、责任赔偿的兑现及群众知情、监督、满意情况;
(六)政务公开载体、办事服务场所及办公设施建设情况;
(七)监督措施、分级考核和责任追究情况;
(八)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九)“一站式”窗口服务和便民服务的效果情况。
四、考核标准
(一)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按评分办法进行,评分标准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评分标准包括五个项目: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明确具体简便;公开措施落实,形式多样;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投诉处理到位;群众评价满意,社会效果明显。每个项目的具体考核内容按年度政务公开工作重点予以确定。
(二)下列情况下可酌情加分或减分:
l、本地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受到国家级表彰或在国家级会议上介绍经验的加5分;受到省部级表彰或在省部级会议上介绍经验的加3分;受到市级表彰或在市级会议上介绍经验的加1分。
2、政务公开经验稿件在国家级报刊或内部刊物发表的每篇加2分;在省级报刊或内部刊物发表的每篇加1分;在市级报刊或内部刊物发表的每篇加0.5分。各类政务公开工作信息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的每篇加0.3分。
3、受到市级以上新闻单位批评曝光,并经查证核实无疑的,酌情减分。减分幅度为市级每次减2分;省级每次减3分;中央级每次减4分。
4、受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点名批评,并经核实的,酌情减分,减分幅度为3—6分;受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的,降低一个考核档次。
5、因服务承诺不兑现,投诉处理不及时,酿成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并经调查核实的,减分幅度为5—10分;酿成重大恶性事件并经调查核实的降低一个考核档次。
(三)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按所得分值确定档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分值90分以上为优秀;考核分值70—89分为合格;考核分值60—69分为基本合格;考核分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五、考核程序和方法
(一)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政府办公室牵头承办。
(二)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政府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单位,考核于年底或翌年年初进行。
(三)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l、由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根据本实施办法和年度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制定考核方案及考核评分标准,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后,由政府审定,政府办公室部署;
2、政府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3、被考核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
4、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后,报政府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单位,并向党委、纪委、组织(人事)部门通报。
(四)考核按下列方式进行:
1、部门自查自评。由考核对象对本部门、本单位机关及下属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测评,并将自查自评情况于每年年底前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2、归口初查初评。由政府机关各口负责对归口各部门、各单位进行初步检查测评,并将考评结果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没有归口的部门、单位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直接考核测评。
3、年度集中考核。每年年底或翌年年初,由考核小组对考核可象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情况进行集中考核。主要以部门自查自评和归口初查初评为基础,结合平时查访、年终抽查和舆论监督反馈、服务对象评议等情况,对各考核对象进行综合测评。
4、社会调查考评。对被考核对象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日常运作情况、投诉举报情况和工作效果进行不定期检查,并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监督检查。也可通过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走访服务对象等形式对被考核对象进行评议。随机抽查和评议情况作为年度集中考核的评分依据。
六、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对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政府及其部门,给予表彰;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政府及其部门,提出重点整改项目,促其整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政府及其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勉谈话,并取消该年度单位和行政一把手评优、评模资格。
(二)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考核对象单位,由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会同政务公开监察评议办公室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促其限期整改:
1、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
2、服务对象评议满意率不足60%的;
3、公开事项的内容、形式没有达到“让群众知情、便于群众监 督”要求的;
4、对投诉处理不及时的;
5、在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中有需要督促整改的其他问题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考核对象单位,由政府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
1、违反政务公开承诺,群众多次意见很大的:
2、对投诉处理不及时引起群众反复信访、造成不良后果的;
3、对在服务对象评议调查中群众满意率为50%以下的:
4、在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中存在其他问题,经督促未及时整改 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考核对象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由组织(人事)部门视情节调离其工作岗位、责令辞职或免职,监察机关可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追究纪律责任:
1、拒不实行政务公开,失职渎职的:
2、弄虚作假,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而不公开的;
3、承诺不兑现,投诉处理不及时,酿成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
4、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打击报复、侵犯民主权利等行为的;
5、连续两年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
七、附则
(一)各县(市、区)政府可依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