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专题报道 > 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 > 相关文件
 
中共郴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09-12-04 信息来源:市政府信息办   作者: 不详   字体:  

   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郴州市投资环境,鼓励外来投资者来郴州市投资置业,实现增加总量、提高质量、加快发展的战略目标,特作如下规定:

   一、认真按WTO规则办事,积极扩大利用外资的领域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都要主动适应WTO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简化办事程序 ,提高办事效率,为招商引资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发展环境。

    要积极扩大利用外资的领域。除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的行业和污染严重的行业外,我市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不限制产业、不限制规模、不限制方式。对投向我市“三高“农业、高新技术产业、贸易服务业、教育卫生、基础设施等给予积极鼓励,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格局。

   二、对外来投资者实行一条龙服务制度

    1、 实行“一个窗口办事“。凡外来投资者来郴制资置业,由外经贸部门负责代办项目审批、发证、登记等手续。凡各项资料齐全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各有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的,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好有关手续。

    2、 实行一个口子收费。外来投资者投资生产性项目需缴纳的规费,由财政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并按有关标准和政策统一收取,然后再由财政分流给各有关部门。

   三、对外来投资项目用地、租赁厂房和厂房建设实行优惠

    1、 工业用地。外来投资者在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投资生产性项目实行下列用地优惠:

   a、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如企业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经协商可在5年内分期给付。第一年付清征地成本费(市开发区、工业园区征地成本费最高限价为每平方米150元;其他开发区、工业园区征地成本费最高限价为每平方米100元)。剩余土地出让金,可由政府借给企业用作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借款年限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合用年限。如改变用途或发生土地转让,将依法收回政府先期铺底资金,再办理土地转让审批手续。

  b、 鼓励企业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分年度计缴土地租金。

  c、 对投资(自有资金)3000万以上的生产经营项目,可实行比前述1、2项更为特殊的优惠政策。

   2、 农业用地。鼓励外来投资者参与农业结构调整,对外来投资者兴办规模型农业项目、农产品加工企业所需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按农业用地流转办法办理,政府不收取任何土地使用费。

   3、 鼓励扶持兴建出租工业产房。鼓励外来投资者在工业规划区内建设出租工业产房,引进和扩大加工贸易。外来投资者在各类工业园区投资兴建出租工业产房的,比照本规定第三条第1款a项的规定予以优惠。

   4、 外来投资者租赁开发区或工业园区自有厂房兴办生产经营性项目的,实行租金最高限价。具体标准为:配套设施齐全的标准新产房,月租金为每平方米5元以下;旧标准厂房,月租金为每平方米3元以下;普通厂房,月租金为每平方米2元以下。

   四、对外来投资项目实行收费优惠

    外来投资者兴办的生产性工业项目(含产房、宿舍及其它附属基建工程),免收除按规定应上缴国家和省的行政事业性规费以外的其它规费。有偿服务费按现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办证工本费近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五、对外来投资项目实行奖励

   外来投资者兴办生产性项目投产3年后,由受益地方财政按其所得部分税收的30%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六、对外来投资者实行服务优惠

   1、 对投资额较大、贡献大、知名度高的外来投资者,经本人同意,可授予外来投资者“荣誉市民“称号。

   2、 凡外来投资者,由市政府发给“一牌一证一卡“。“一牌“即外来投资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牌;“一证“即外来投资者证;“一卡即外来投资企业缴费登记卡。部门收费时,要在卡上登记,凡未列入卡上的收费项目或不符合收费标准的,企业有权拒交。对持有“一牌一证一卡“的投资者,要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对持有外来投资者证的车辆,在市辖范围内,免收过路过桥费。

   七、加强督查工作,切实抓好本规定的贯彻落实。

   市计划、外经贸、建设、工商、税务、国土、规划、劳动保障、环保、外事侨务、对台、公安、消防、卫生、技术监督、外汇管理、供电、供水、邮政、电信、计划生育、海关、检验检疫、公用事业等部门,必须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本部门的职能,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贯彻落实本规定有关条款的具体实施办法,及时按规定兑现有关优惠政策,提供优质服务。

   八、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加入收藏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