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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ZCR-2011-00015 关于报废护罩用螺丝连接液化石油气钢瓶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1-11-11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作者: 不详   字体:   (双击滚屏)

郴政通〔2011〕5号

郴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报废护罩用螺丝连接液化石油气钢瓶的通告

 

液化石油气钢瓶是盛装易燃易爆介质,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危害性较大的一种特种设备。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1999)规定,对制造年限超过15年的钢瓶以及制造钢印标志不清的钢瓶,检验单位不得检验,必须作报废处理。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1999)、《液化石油气瓶》(GB5842-2006)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报废护罩用螺丝连接液化石油气钢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钢瓶)检验单位不得对制造年限超过15年以及出厂钢印标志不清的钢瓶进行检验,必须按规定作报废处置。

二、国家已禁止生产护罩用螺丝连接到瓶体的钢瓶(以下简称“螺丝瓶”),我市所有“螺丝瓶”到2011年10月1日全部予以报废。检验合格有效期在此期限内的“螺丝瓶”视钢瓶安全状况可继续充装使用至期满,期满后按规定作报废处理。

三、气瓶充装单位应将报废钢瓶送交钢瓶检验单位实施破坏性处理,个人持有的报废钢瓶可以交钢瓶检验单位或交就近的充装单位转交给钢瓶检验单位实施破坏性处理。

四、气瓶充装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钢瓶,严禁充装报废的钢瓶,严禁充装超过检验期限的钢瓶,严禁充装非自有产权钢瓶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钢瓶。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将报废钢瓶私自翻新、戴上假检验标志环后继续充装使用,禁止将报废钢瓶非法转移至外地继续使用。

六、对违法充装、检验“螺丝瓶”的行为将依法严厉查处。

七、广大市民应积极支持“螺丝瓶”报废工作,自觉抵制使用“螺丝瓶”。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投诉电话:12365  2850026

 

二○一一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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