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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粮食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郴州市粮食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六条
2、《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名 称 制 定 机 关 生效时间
行政法规 1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国 务 院 2004.5.26
部门规章 2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粮食局、财政局、卫生部、工商局、质监局 2005.1.1
3 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国家发改委、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工商局、质监局、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5.1.1
4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粮食局、工商局 2004.7.19
政府规章5 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05.1.1
6 湖南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05.1.1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项)
1、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二)行政处罚(共9项)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
处罚种类: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3)《湖南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2、粮食收购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暂扣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
(1)《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2)《湖南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3、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的;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4、陈粮出库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5、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6、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7、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不符合粮食储存、运输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8、储存粮食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或化学药剂的;未对收购的粮食进行及时整理,销售出库时,粮食杂质严重超标、水分超过安全储存、运输要求的;将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混存的、将霉变及病虫害超过标准规定的粮食与正常粮食混存的、将粮食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存的;粮食销售出库检验报告不符合要求、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
《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9、粮食加工、饲料和工业用粮企业采购粮食未索取检验报告或者未自行检验合格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