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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郴州市第七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www.czs.gov.cn   编稿时间:2008-02-22   来源: 郴州政报 作者:lml   字体:    
 

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关于郴州市第七次村民委员会

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郴办发[2008]1号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市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郴州市第七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月15日

关于郴州市第七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我市第六届村民委员会已于2007年底任期届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第七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湘办发[2007)17号)精神,于20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全市第七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为切实抓好换届选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南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共湖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村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湘发[2007)10号)的规定,坚持“直接、平等、差额”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采取直接选举的方式,把德才兼备的人选进村民委员会领导班子,进一步完善村党支部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换届选举的方法与步骤

    第一阶段:选举准备

    1.搞好调查摸底。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调查摸底,全面掌握各村特别是“难点村”、“重点村”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有关的情况和问题。调查摸底要同排查整治农村治安重点地区、深入推进农村平安建设专项行动结合起来。

    2.完成任期财务审计。按照湘发[2007)10号文件规定,组织完成村级任期财务审计工作。任期财务审计的内容包括收入、支出、资产、债权、债务等。审计结束后,要公开审计结果。各县(市、区)民政、财政、审计、农经管理等部门要做好督查验收工作。未完成任期财务审计的不得进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3.成立选举工作机构。各县(市、区)、乡镇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市、区)委书记、乡镇党委书记任组长,吸收同级妇联主席参与换届选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换届选举的日常工作。

    4.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5至9人组成。具体人数由本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要引导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把符合条件的女村民吸收进去。根据法律法规及我市实际,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一般采用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形式进行推选,也可以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推选,但不得以村民代表会议形式进行推选。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工作由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采用村民小组会议形式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程序为:(1)由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指导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本村民小组过半数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享有政治权利的村民参加投票(本人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进行书面委托);(2)各村民小组推选票统一集中后,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公开唱票、计票;(3)按相对多数原则,获得较多票数者当选为本届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4)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全体成员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要推选政治立场坚定、秉公廉洁、作风正派的人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确定后,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村民选举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直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为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推选为候选人的,不再参与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其缺额按程序及时补选。

    5.推选村民代表。村民代表的推选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进行。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一人,或每个村民小组推选2至5人,村民代表总数不得少于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2000人以上的村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总数不得少于60人。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决定。村民会议原则上集中召开,地幅较大、交通不便的村也可分小组召开。村民代表的构成要具有代表性、群众性和广泛性。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应不少于30%,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代表。村民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村民义务,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6.制定换届选举方案。县、乡、村都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内容包括指导思想、时间、选举机构、方法步骤、措施等。各级要适时召开选举工作会议,部署换届选举工作。

    7.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各县(市、区)要认真负责培训乡镇换届选举工作的工作人员。培训经费由各级财政安排解决。

    8.做好换届选举宣传。要采取生动活泼、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动员选民积极参加选举,正确行使权利。第二阶段:选民登记和确定村民委员会职数

    1.搞好选民登记。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由户籍所在地的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经常居住地的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登记(但不得重复登记):户口迁出本村但仍在本村居住并履行村民义务的原本村村民;结婚后居住在配偶所在地的村,但户口尚未迁入,本人要求在配偶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的;因其他原因不在户籍所在地登记的。其中,因其他原因不在户籍所在地登记的,应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在现居住地有居住条件,包括分配的住房或经合法手续自己建房和买房的;在本村有稳定的职业和基本经济收入;履行相应的村民义务(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要求,村民应履行的义务,包括纳税、服兵役、义务教育、保护环境、计划生育等);居住两年以上。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选民名单在选举日的20日前张榜公,布。对公布的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以前做出解释或者调整。选民名单确定后,对长期外出的选民应于张榜日寄发函投选票。

    2.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职数。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3至7人组成。是否没副主任和委员的具体人数,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并张榜公布。

    第三阶段:提名和选举

    1.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本村过半数的选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名,或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集本组过半数的选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名,以得票多少确定;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中没有女性,应将得票数最多的一名妇女增列为候选人。选民自荐(没有被列为候选人的选民自荐担任村民委员会的某项职务),自荐人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自荐申请,说明自荐理由及施政设想,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3日前公布自荐人名单。村民委员会成员各项职务的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至少多1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该在选民登记完成以后,以公告形式把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向村民公布,引导村民按照标准酝酿和提名候选人。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确定为正式候选人:正在服刑和进行劳动教养的;选举前3年内受过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包括免于起诉)的;因经济或其他问题正被司法机关立案审查的;1990年以来有违法生育行为的;拒不履行村民义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确定的重点治安对象。  因上述原因或候选人自愿退出造成的候选人缺额,按照提名结果依次递补。村民选举委员会应于选举日的7日前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及简历,通过多种途径向村民介绍候选人情况,公布其任期目标和施政设想。

    2.投票选举。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必须分别计票。不能先选举委员,再从委员中推选主任和副主任。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要有1名妇女,如果选举出来的村委会成员中没有女性,成员缺额的可以就女性成员单独投票;成员已满原定名额的,应增加村委会成员职数,确定女性候选人进行差额选举,直至选出女性成员为止。投票选举时,村须设立中心投票站并召开选举大会。上届村民委员会应在选举大会上向选民报告村民委员会工作情况。一个村可以集中到中心投票站投票,也可以到各分投票站投票。各投票站均应设立秘密写票处。选民因健康原因不能到投票站投票,又不愿委托其他选民投票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使用流动票箱。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将使用流动票箱的选民名单于选举日前张榜公布,其他选民不得使用流动票箱投票。选票上候选人顺序按姓氏笔画排列,不列自荐候选人姓名。选票凭《选民证》发放,由选民单独填写;选民因文盲、健康原因或其他情况本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候选人之外的选民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选民的意愿。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秘密写票处张贴候选人相片,以方便文盲对照填写。选民在选举期内外出,可采用函投的方式进行投票,也可以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个选民只能接受一个选民的委托,被委托人须持有委托人本人填写的《委托投票授权书》方能领取选票,被列为候选人的选民和自荐人不能接受委托。投票结束后,选举结果应当场公布。村民选举委员会应于当日或次日将选举结果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应适时召开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会议,颁发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3.选举资料归档。对选举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材料(含选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及时整理建档,妥善保管。有条件的村,应建立档案室。

    第四阶段:建立村民委员会下属组织,健全规章制度

    1.做好交接工作。新的村民委员会班子选举产生后,及时与上届村民委员会搞好工作交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52号)规定,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在10天内向本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对拒不移交的,由制发机关负责追缴,并依法追究责任。

    2.推选村民小组长。村民小组长应在本小组村民中产生,由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组织推选,并获本组过半数选民同意。

    3。组建工作机构,健全规章制度。依法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社会治安、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委员会和经济合作组织。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工作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村务公开、计划生育、民主理财、民主评议等各项制度;制定村民委员会任期工作目标和规划,明确村民委员会成员岗位责任和村民委员会下属各委员会、村民小组工作职责。各村都要制定或修订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三、切实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农村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切实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根据湘办发[2007)17号文件精神,市委、市政府决定,由市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第七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县(市、区)委书记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乡镇党委书记为直接责任人。换届选举期间,县乡两级要把换届选举作为中心工作来抓,抓好落实。对在换届选举中出现恶性事件的,要追究县乡主要领导的责任。各级民政部门和党委组织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具体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换届选举所需的工作经费和培训经费,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各级农经管理部门要做好村级任期财务审计工作,实行财务公开。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互相支持,确保选举任务圆满完成。

    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换届选举前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换届选举中要把握正确的方向,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领广大村民正确行使权利,自觉抵制各种违法行为;换届选举后要积极支持、保障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与村党支部换届选举要有机结合,原则上先进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再进行村党组织换届选举。村党组织换届选举要充分发扬党内外民主,坚持和完善“两推一选’’制度,进一步提高民主公开程度和党员群众的认可程度。提倡党员通过法定程序当选为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提倡把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按规定程序推荐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倡拟推荐的村党组织书记人选,先参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获得群众承认以后,再推荐为党组织书记人选;如果选不上村民委员会主任,就不再推荐为党组织书记人选。提倡村民委员会中的党员成员通过党内选举,兼任村党组织委员会成员。注重在优秀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中吸收发展党员,特别是对非中共党员的村民委员会主任要加强培养,具备党员条件的,及时发展入党,条件成熟时充实进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或担任村党组织书记,不断为农村基层党组织注入新生力量。对换届选举中落选的村干部,要切实做好其思想政治工作。

    严格依法办事,坚决纠正和查处换届选举中的违法行为。对在推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组织投票选举中,有违法行为的机构或个人,当地党委、政府要及时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违法手段和采取冲击会场、毁坏选票或票箱等方式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对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或有其他违法和弄虚作假行为的;对控告、检举选举中的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迫害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查处。对情节较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假借选举活动,打着宗教旗号从事非法活动和刑事犯罪的,要坚决依法予以打击。要建立健全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及时上报因选举引发的重大事件。要加强换届选举工作的民主监督。要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切实有效地解决农民群众反映的问题,依法维护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

    各地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换届选举结束后,各县(市、区)要及时组织检查验收,并于2008年7月底前将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总结报市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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