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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市本级产业引导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7〕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市本级产业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郴州市市本级产业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产业建设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产业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扶持产业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增长、财政增收,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引导资金是市政府用于促进产业项目建设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包括产业项目建设专项拨款、产业项目贷款贴息等。
第三条 产业引导资金筹集:
(一)财政预算安排。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市本级财政状况,按照积极可靠、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每年度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二)向上级争取的产业建设资金。
(三)其他可以用于产业引导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产业引导资金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明确职责、突出重点、集中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成立郴州市产业项目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具体名单另行下文)。
第六条 市发改委具体负责产业项目的统筹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上级关于产业项目的法规、规章、政策。
(二)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库,做好产业项目的筛选、提出、汇总、发布工作,指导项目的前期工作。(三)对产业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规模、对地方经济影响等情况进行审查。
(四)会同市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等对产业项目进行调研论证,提出产业引导资金安排意见。
(五)参与产业项目绩效考评考核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具体负责产业项目的效益测算分析,产业引导资金的筹措、管理和监督,其职责如下:
(一)会同市发改委、行业主管部门等对产业项目进行调研论证,提出须由市财政支持的产业项目和产业引导资金安排意见。
(二)负责产业引导资金拨付、管理和监督。
(三)负责组织实施产业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和绩效评价工作。
(四)参与产业项目绩效考评考核工作。
第八条 充分发挥各产业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其主管行业产业项目的筛选、论证、审查和汇总申报等工作,参与提出产业引导资金安排意见和产业项目绩效考评考核工作。
第三章 扶持条件
第九条 市本级产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市本级和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产业项目。
第十条 产业项目专项拨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利于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增加地方税收,培植市本级财源的;
(二)对我市经济建设有重要影响或关系国计民生的;
(三)有利于促进上级对我市加大资金投入的;
(四)有利于推进“三化”进程的优势产业项目,重点是新型工业化项目和重点工业园区内的项目;
(五)对全市产业建设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重点是有色金属精深加工项目;
(六)有利于推动全市旅游文化产业发展的;
(七)有利于推进全市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发展的;
(八)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和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项目。
第十一条 申请贷款贴息项目,项目业主必须有银行新增贷款。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二条 产业项目建设专项拨款由项目业主向行业主管部门申报,项目业主必须在每年10月底以前提出下年度产业项目建设专项拨款的书面申请,并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或项目核准(备案)文件,由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发改委统筹。
第十三条 产业项目贷款贴息由产业项目业主向行业主管部门申报,项目业主必须在每年10月底以前提出当年申请贷款贴息的书面申请,并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核准(备案)文件、银行贷款合同书和银行资金划拨凭证,由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发改委统筹。
第十四条 市发改委在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和全市产业建设规划,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考察论证,并提出需产业项目建设专项拨款、贷款贴息的初步方案,报市产业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市财政局按照市产业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确定的最终方案拨付产业引导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要加强对产业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跟踪管理,制定目标管理办法和具体的经济考核指标,对产业引导资金使用效果实施评估,加强项目的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 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要对产业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依法进行监督、跟踪和管理。
第十七条 使用产业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每年年终必须向市财政局报告产业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同时报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
第十八条 对产业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挪作它用、弄虚作假,骗取产业项目建设专项拨款、贷款贴息的,要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