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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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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8期
关于印发《郴州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www.czs.gov.cn 编稿时间:2007-09-13 来源: 自定义 作者:不详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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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7〕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郴州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调控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2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4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价格调节基金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重要经济手段,是国务院授权地方政府多渠道筹集、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提高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效率。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财政、交通、规划、城管、文化、煤炭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及标准
一国家管价的商品和经营服务项目,按照管价权限,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特殊价格政策,企业生产经营获得的利润,按一定的比例转入价格调节基金。
二对宾馆、旅社、招待所等经营单位按住宿营业收入征收3%,不得直接向消费者征收。
三对事业性收费按收费金额征收3%(其中幼儿园和各类学校学历教育收费、车辆通行费、过渡费等事业性收费免征。免征范围不包括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办学经费以及各种短期培训收费)。
四对休闲娱乐等消费业(包括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酒吧、茶座、桑拿、洗浴、美容美发、健身、按摩、游艺室、棋牌室等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网吧)按营业收入征收2%,不得直接向消费者征收。
五对中央、省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郴企业(包括办事处、营业部等),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未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按核准人数(包括在职职工、合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临时工)每人每月征收2.50元。
六对城市出租汽车企业按每车每年120元征收。
七对市、县市城区建筑施工企业承建建筑工程,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60元,行政办公、商业建筑等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2.00元,经济实用房和廉租住房免征价格调节基金。
八对城市供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每吨价内征收0.02元。
九地方电网按销售电量每千瓦时价内征收0.005元不含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下网电量,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
十对煤炭生产企业销售的煤炭,每吨征收1.00元。
第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具体征收方式,可由同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直接征收,也可委托其他部门代征。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须全额划转同级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一事业性收费单位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同级非税收入管理部门代征。
二休闲娱乐业包括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室、棋牌室和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网吧)的价格调节基金,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由市文化局代征,其他地域由同级文化部门代征。
三城市出租车企业的价格调节基金,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由市城管局客运办代征,其他地域由交通规费征稽部门代征。
四建筑施工企业的价格调节基金(建设项目业主代缴)由同级城市规划部门代征。
五地方电网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直接征收。
六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由同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委托有关部门代征。
第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价格调节基金按照收支脱钩的管理要求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纳入同级预算管理。
二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支配权属同级人民政府。使用时,由使用部门和单位提出申请,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执行。
三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市场价格调控、受灾期的“菜蓝子”工程扶持、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以及相关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高新科技项目开发等。价格调节基金应建立滚存使用机制,要在确保基金当年征收额20%以上比例用于积累的前提下,有重点、有计划地投放使用。
四凡运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扶持生产经营的商品,应主要供应当地市场,其价格应报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一般应低于市场价格5-10%。
五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业务费按实际征收总额的18%提取。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业务费,应当用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和奖励等方面的开支。
六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基金票据。
七价格调节基金纳入预算管理后,各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应认真做好基金征收、使用以及记录有关收入缴库辅助台账,及时与财政、银行核对账目。同时,要对重点扶持项目及分期投入项目建立项目库,实行跟踪管
第八条 价格调节基金被征单位的列支住宿营业单位、休闲娱乐营业单位、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其他生产服务企业交纳的价格调节基金列“管理费用”。从事业性收费中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在事业收入中列支。
第九条 对在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物价、财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监督检查
一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市对县市、区的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的检查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二对不按规定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截留、挪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上一级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直至收回价格调节基金,取消其使用资格,并按有关法规政策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代征、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有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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