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第8期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郴州政报 > 市政府政报 > 2007年 > 2007年第8期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的通知
www.czs.gov.cn   编稿时间:2007-09-13   来源: 自定义 作者:不详   字体: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7〕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广告管理,促进全市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建设部等三部委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广告发布单位发布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广告。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房地产广告明示及承诺的内容和事项,应当与购房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属发布预售商品房广告的,应当在售楼广告和说明书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有效期和发证机关。
     二、各报刊、电视台、电台、网站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等广告发布单位在受理商品房预售广告发布时,应当会同市房产管理局共同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证明文件不齐全、内容失实的商品房预售广告,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三、凡有下列情况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
     (一)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二)在未经国家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三)经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五)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
     (六)承诺售后包租、返本销售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四、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按照法定程序和许可条件,严格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关。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及时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或其他途径向社会公布,并设立网上或者电话查询业务,方便市民及时了解房地产项目预销售情况。
     五、各级工商、价格、房产管理部门以及新闻媒体要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监管,切实规范房地产广告发布行为。近期,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房地产广告特别是户外房地产广告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理。对违反上述规定发布预售广告的以及广告中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虚假违法的,由工商、价格、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房地产广告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