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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www.czs.gov.cn   编稿时间:2008-01-21   来源: 郴州政报 作者:lml   字体:    
 

郴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

实 施 意 见

郴政发〔20071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为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完善城市住房保障制度,构建和谐郴州,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162号令、《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4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郴州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郴州的要求,把解决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总体要求。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保障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则。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坚持立足市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加强督促,抓紧落实。

二、进一步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四)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立足市情,先最低收入家庭、后低收入家庭分阶段逐步解决。2009年底前,基本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需求。十一五期末,保障范围由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五)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20072009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是:具有城市常住户口2年以上,经民政部门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享受低保1年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的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

(六)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与租赁住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物配租保障的户数原则上不低于保障总户数的40%。实物配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优先安置孤寡老人、军烈属、残疾人及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以及低保家庭中的无房户。配租面积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每年确定的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价格、廉租住房租金价格等因素给予补贴。

(七)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一是政府出资新建廉租住房。按照政府批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新建廉租住房。二是政府收购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按新建总建筑面积10%以上、普通商品房住宅小区按新建总建筑面积3-5%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三是直管公房改造后转为廉租住房。加大直管公房危房改造力度,改造后转为廉租住房;在旧房改造中拆除直管公房偿还的房屋作为廉租住房。四是棚户区改造建设的廉租住房。五是各单位新建的廉租住房。六是各单位腾退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七是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新建廉租住房采取相对集中建设与配套建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区域要合理,应当考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交通和就业的便利,不得将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全部安排在城市边缘区域。

(八)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市、县(市)财政部门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财政收入的2%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四是积极争取中央、省预算内投资补助和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五是国有直管公房出售的资金;六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七是社会捐赠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八是其他资金。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市、县(市)财政要建立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将廉租住房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范围,设立专门的预算支出科目,按照廉租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及时拨付到位。市、县(市)财政要按规定将应提取的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的全部及时、足额转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九)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有一定购买能力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经市、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按照家庭收入水平和住房困难程度,优先向收入相对较低、住房更加困难的家庭供应。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十)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县(市)每年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承担经济适用住房设计的单位要按照规定的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和普通的装修与室外景观环境标准进行设计。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标准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初步设计,规划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报告。

(十一)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十二)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四、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十三)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的改造。对集中成片的棚户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改造计划,因地制宜进行改造。棚户区改造要符合以下要求: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困难家庭的负担控制在合理水平。

十四)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要力戒大拆大建。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十五)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五、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十六)落实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经济政策和建设用地。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廉租住房建设,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并按照规定给予其他税收优惠。二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三是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各地要切实保证供应。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四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五是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十七)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以及旧住宅区整治,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要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十八)健全工作机制。市、县(市)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定期共同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建立和完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制定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市、县(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要全面建立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启用《湖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住房保障动态管理和信息化联网管理,做到信息共享和信息公开。要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完善轮候制度,特别是强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复核工作,健全退出机制。要严肃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和有关责任人员,确保各项政策得以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十九)落实工作责任。市政府对本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负总责。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二十)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年度计划报市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备案。市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县(市),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十一)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府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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