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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立新规
www.czs.gov.cn   编稿时间:2009-11-30   来源: 市国土资源局 作者:不详   字体:    
 

日前,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下发《郴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并于3月1日起实施。同时,2002年7月29日颁布实施的《郴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废止。与旧《办法》相比,新《办法》不仅从适用范围、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工作程序、各类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争议的救济途径、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了规范和完善,更重要的是大大提高了补偿标准,增加了补偿安置方式,并将听证内容作为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附件。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更全面、更完善、更具体、更具操作性。

一是补偿标准提高40%以上。如砖混结构的一类房屋的补偿标准用原来的360/m2提高到650元/m2,砖木结构一类房屋的补偿标准由原来的280/m2提高到450元/m2。同时,还对拆迁补偿房屋搬家补助费、过渡补助费、零星苗木、竹类花卉青苗、生产生活设施及其它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都分门别类作了具体规定。

二是补偿安置方式灵活多样。原《办法》中,农村房屋拆迁只有自拆自建一种补偿安置方式,新《办法》增加了征购的方式,并在自拆自建方式中,积极推行集中联建公寓式安置,形式更科学、灵活多样。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按照自拆自建补偿标准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由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重建安置用地,自行建房或选择集中联建公寓式楼房;也可以选择按照征购补偿标准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自行安置。

三是明确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听证的权利,并将听证意见作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批的必备内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地方案进行修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四是明确了乡镇村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来源渠道。新《办法》规定乡镇、村必要的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负责,不得层层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作为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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