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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房管局关于房屋拆迁的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11-11-23   信息来源: 市房产局   作者: 不详   字体:   (双击滚屏)

市房管局有关郴江河西岸东街桥—骆仙东路河道治理及裕后街棚户区改造有关房屋拆迁的问题解答

1、郴江河西岸东街桥—骆仙东路河道治理及裕后街棚户区改造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为重的原则,坚持合法合规、合情合理,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依法改造,确保稳定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市、区联动,以市为主,依法拆迁,和谐拆迁,阳光拆迁。

2、郴江河西岸东街桥—骆仙东路河道治理及裕后街棚户区改造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答:2010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本项目改造任务。
本项目范围内的公房搬迁安置于2009年5月30日前完成;私房拆迁补偿安置力争于2009年7月底前完成,其中本项目安置房用地范围和郴江河西岸东街桥至骆仙路段的私房拆迁于2009年6月底前完成。

3、郴江河西岸东街桥——骆仙东路河道治理及裕后街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有哪些基本内涵?
答: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基本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和差价结算,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过渡安置费的补偿标准,搬迁补助费和装饰装修补偿标准以及奖励措施等等主要内容。根据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政策法规,拆迁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4、什么是拆迁人,拆迁人有哪些义务?
答:拆迁人是指依据有关拆迁管理法规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拆迁人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拆迁人的义务主要有:
依法对于被拆迁人进行安置和补偿,对于需要周转房的被拆迁人,应当提供周转房;
必须在拆迁许可证批准的拆迁范围内实施拆迁;
必须在拆迁许可证批准的拆迁期限内实施拆迁;
在拆迁过程中,要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就拆迁事宜与被拆迁人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与被拆迁人签订书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自觉履行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裁决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接受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
严格遵守并全面履行拆迁的规定;
依据国家的规定及拆迁协议的约定向被拆迁人支付拆迁安置补偿费、周转过渡费等拆迁费用;
在拆迁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不能提供拆迁安置补偿用房的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支付赔偿金;
拆迁行为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城市的整体规划;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拆除的房屋及附属物,应当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后才能拆迁;
委托具有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的,应当将委托合同提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签证;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应当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准。

5、什么是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被拆迁人是指迁房屋的所有人。被拆迁人的权力主要有:
被拆依法获得安置和补偿的权利。在拆迁人不能一次将拆迁用房提供给被拆迁人时,被拆迁人有权利要求拆迁人提供周转房;
对与拆迁人协商达成的拆迁协议,有权利申请公证机关给予公证;
与拆迁人就拆迁安置、拆迁补偿的方式和补偿金额,周转的过渡期限达不成协议时,有权利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对于房屋拆迁裁决不服,有权利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有权向相关部门申诉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对于拆迁人不依法拆迁的,可以请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拆迁人给予行政处罚;
拆迁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拆迁协议的,有权就相关事宜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作出的限期拆迁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下,有权诉诸人民法院判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
被拆迁人的义务主要有:
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拆迁人给予安置和补偿后,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务;
自觉履行拆迁协议的规定,并在过渡期满之后将周转房腾退给拆迁人;
自觉履行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已经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
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等;

6、什么是拆迁范围?拆迁范围确定后有哪些禁止行为?
答:拆迁范围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而确定的房屋拆迁范围。
拆迁范围确定后的禁止行为有:
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
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租赁房屋;

7、什么是拆迁补偿?拆迁补偿有哪几种方式?
答:拆迁补偿是拆迁人在拆迁时对拆迁范围内的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所有的房屋依法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形式给予补偿的法律制度。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拆迁人不得采取上述两种方式之外的其他形式对被拆迁人补偿。货币补偿即拆迁人以货币的形式对被拆迁人所有的房屋进行折价补偿,货币补偿的金额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产权调换,即拆迁人以新建、自有或者购置的房屋补偿被拆迁人,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相互结算房屋的差价后,该房屋即归属被拆迁人所有。产权调换实质上是拆迁人以实物补偿被拆迁人因拆迁而受到的损失。

 

 

8、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由哪些组成?
答: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由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搬迁补助费、房屋装饰装修补偿费组成,对于房屋已倒塌或未完全倒塌但已属危房被拆迁人没有使用的,不支付搬迁补助费和装饰装修补偿。

9、选择货币补偿时,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如何确定?
答: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委托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分类评估,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与每一个被拆迁人根据分类评估机构,结合被拆迁人房屋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同一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人数较少,并且被拆迁人愿意直接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的,可以不进行评估,直接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双方协商不成的,共同选择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分户评估。双方不能就评估中介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一方拒绝选择评估中介机构,任何一方可以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公开抽签方式确定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分户评估,分户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依据。

10、选择产权调换补偿安置方式时,安置房与被拆迁房屋如何结算?
答:安置房与被拆迁房屋的结算标准,根据有关拆迁政策的规定,被拆迁房屋与所调换房屋,应结算差价,但考虑被拆迁人的实际利益。结合郴州拆迁惯例,产权调换原则上实行拆一还一,互不找差,超过或不足面积部分实行分段协商补差。

11、选择产权调换补偿安置方式时,过渡安置补助费如何结算?
答:在过渡安置期间,拆迁人应对自行过渡的被拆迁人支付过渡安置补助费。过渡安置期,是指被拆迁人签定补偿安置协议递交被拆迁房屋的权证资料并将被拆迁房屋交拆迁人拆除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的时间。过渡安置期内补助标准按照租用与被拆迁房屋相近似的房屋所需租金确定。延长过渡安置期限的,按湖南省人民政府157号令的规定执行。

12、被拆迁房屋装饰装修如何补偿?
答:被折迁人进行了二次装修且在折旧使用年限范围内的,根据市场行情,按实折旧适当补偿,如双方协商不成,可委托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补偿对象主要包括门、窗、墙面、地面、吊顶、灶台、壁柜等无法移动的室内设施,对已作补偿的设施被拆迁人不得损坏或自行拆除。

13、对于已倒塌的被拆迁房屋有哪些不能补偿?
答:对于房屋已倒塌或未完全倒塌但已属危房被拆迁人没有使用的,不支付搬迁补助费、过渡安置补助费和装饰装修补偿。

14、本项目被拆迁房屋的安置房在哪里?
答:本项目拆迁安置在本项目范围内实行原地安置,原则上执行产权调换拆迁面积内实行拆一还一,原地安置。

15、对房屋拆迁评估机构选择有什么规定?
答:同一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人数较少,并且被拆迁人愿意直接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拆迁人可以不进行评估,直接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可以共同选择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分户评估。双方不能就评估中介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一方拒绝选择评估中介机构的,任何一方可以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公开抽签方式确定评估中介机构。

16、对房屋的拆迁评估结果确认有什么规定?
答: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时,拆迁管理部门应责成拆迁人组织评估中介机构与被拆迁人进行对话,如果评估机构对有关评估事项说明后,被拆迁人仍对评估结果有疑议的,被拆迁人也可以委托拆迁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评估机构进行重新评估,两个评估单位的评估结果在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的,视同原评估结果有效;两个评估单位的评估结果超过误差范围的,拆迁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拆迁人、被拆迁人、有关专家及各界代表参加辩论会,由两个评估机构进行答辩,由专家组最终裁定哪一个结果更准确。

17、哪些情况国家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答: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18、如何对未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的房屋进行评估?
答: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以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按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19、被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裁决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资料。

20、强制拆迁包括哪几种类型?
答:强制拆迁是指强制执行拆迁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义务。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就可以实施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有两种方式:
(1)行政强制拆迁。行政强制拆迁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拆迁人或者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强制被拆迁人履行拆迁义务。作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拆迁的实施机关是行政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指定的行政机关即房屋拆迁主管机关及公安机关,执行的依据是限期拆迁决定

(2)司法强制拆迁。司法强制拆迁是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司法强制执行权力的司法行为。司法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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