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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政策
政策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湖南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04〕7号),市教育局《关于切实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就学问题的通知》(郴教通[2004]20号)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户籍地有监护条件的,原则上应在户籍地入学。在户籍地没有监护条件,要求在流入地就学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持户籍所在地户籍证明、身份证、流入地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或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的《劳动合同》)和原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等材料向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外来经商人员子女要求在流入地就学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持户籍所在地户籍证明、身份证、流入地暂住证、在郴经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原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等材料向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入学。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和外来经商人员子女在教育教学、管理和收费等方面,与城镇居民子女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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