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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国税局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重新制定了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具体规定。从7月1日起,检举人单次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最高可给获10万元奖金,最低可获得200元奖励。
据悉,奖励办法规定,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税务机关根据收缴入库税款数额的大小,按一定比例给予检举人奖励。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按0.6‰计发奖金,最高可给予检举人10万元的奖金;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5‰计发奖金,最低可给予检举人于200元的奖金。同时,还对检举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发票及检举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行为的等行为作了相应奖励规定。检举人应当实名举报,并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对匿名检举或无法证实检举人身份的,检举内容含糊不清或缺乏事实根据的,税务机关不予奖励。在接到领奖通知书后,检举人应在9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