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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新修订)》宣传活动的通知
www.czs.gov.cn   编稿时间:2008-06-06   来源: 市科技局 作者:市科技局   字体:    
 

各县(市、区)科技局、党委宣传部、人大教科文卫工委、政府法制办、依法治理办,市直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使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深入了解这部新修订的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全面推进科技事业发展,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营造宣传氛围

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全面总结了自1993年7月原《科技进步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科技工作积累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科技发展战略和基本方针、政策,进一步明确了科技进步工作相关主体的职责,制定了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确定了科学技术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强化了科学技术进步的国家责任和社会责任,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县(市、区)科技局、党委宣传部、人大教科文卫工委、政府法制办、依法治理办和市直有关单位要把《科技进步法》的宣传活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紧抓好,要把《科技进步法》的宣传作为今年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宣传活动的组织领导,增强宣传活动的责任感和主动性。要紧紧围绕宣传主题,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新的宣传方法和手段,认真组织开展有影响、有深度、有重点的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

二、创新形式、突出重点,取得宣传实效

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在宣传中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要制定宣传方案,积极动员部署,可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知识竞赛、开辟专版、制作专题节目、刊播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报道,社区和工矿企业采取自制宣传条幅、宣传海报,设立咨询台,免费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进行宣传,使社会各界了解《科技进步法》,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科技进步的良好局面。

    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在6月下旬至7月上旬期间,要集中力量对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进行宣传。要制作宣传横幅于7月1日前,分别悬挂在主要街道、人口密集区及各单位大门口。要把学习《科技进步法》纳入到各单位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学习的重要内容之中,让广大干部群众及时掌握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相关内容.                                   

 

 

 

 

 

 

                  郴州市科学技术局                 

    中共郴州市委宣传部

                 郴州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郴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郴州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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