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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我市承接珠江三角洲等沿海地区产业转移,调整招商引资战略,增强招商引资吸引力,提出如下意见:
一、承接产业转移的形式和基本原则
(一)承接产业转移的形式
我市承接珠江三角洲等沿海地区产业转移的形式,是合作双方按照合作开发协议,由我市各级政府(以下简称当地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出口加工区、开发区、工业园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整体或部分划出一定面积的土地,设立产业转移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由珠江三角洲等沿海地区政府、行业协会、企业(以下简称投资方)负责依法组织规划、投资、开发、建设和招商引资等工作,并按商定比例从当地财政受益年度起30年内进行利益分成。
(二)园区建设的基本原则
1.优势互补原则。充分发挥我市土地、水电、劳动力、自然资源和珠江三角洲等沿海地区信息、资金、品牌、技术、发展工业经验及经营管理等方面优势,实现两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目标。
2、利益共享原则。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税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兼顾合作双方的利益,对园区产生的税收和规费地方留成部分,由合作双方按一定比例分成,实现利益共享,互惠双赢。
3.可持续发展原则。要切实按照产业发展和城镇建设规划以及环境保护规划,认真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禁止将高污染、高耗能产业转移到园区,大力推广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等创新技术,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园区的开发和管理
(一)园区的开发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当地政府提供园区用地,并负责园区外部道路、供水、供电线路和排水、排污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土地开发手续的办理等事项。投资方通过自筹或引进民间资本和外资等多种形式,负责提供园区的开发建设资金,园区规划和“三通一平”,园区内部道路、供水、供电、排水、排污线路和管道等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园区的招商引资等事项。具体方案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
(二)园区的管理
1.建立“产业转移园区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以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人为召集人,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制定促进园区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园区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各种问题。
2.园区利益分配办法。在园区落户投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按财政体制属地方留成部分,按《郴州市鼓励投资暂行规定》执行后,余下部分实行利益分成。当地政府自财政受益年度起,连续10年按60%的比例奖励给投资方,之后20年按40%的比例奖励给投资方。具体运作模式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
3.园区的运作模式及管理办法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
三、园区的扶持政策
(—)用地政策
1、加快修编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衔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总体规划内容。
2.对存量建设用地,可采取土地置换(易位)、土地使用权调整(易权)、改变土地用途(易用)的,应当依法按程序进行盘活。
3.对规模大、成效好的园区,市国土资源局可在市调配的用地指标中对合作双方给予适当倾斜,支持其发展。
4.鼓励、支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作价出资、人股,与他人合作、联营建设工业项目。在我市开展集体所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中,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争取与国有土地享有“同地、同价、同权”等权益。
5.园区土地储备由政府调控并进行前期开发、整理。
6.严格按有关规定控制园区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用地面积。
7.提高园区用地审批效率。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简化有关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园区用地工作;各地要提高用地报批材料的质量,依法足额缴纳规定的税费,及时领取用地批文。
(二)给予园区外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
市财政从2006年起,在“十一五”规划期间,每年拿出一定的资金,对被市里确定的园区的外部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重点支持。具体办法山市招商合作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加大对产业转移的政策支持
对园区的规费、用地、财税、服务等,按照《郴州市鼓励投资暂行规定》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对投资额度在120万元/亩以上的园区,采取“一事一议”、 “一园一策”的方式,在规费、财税上依法给予更大的优惠。各级各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研究制定促进园区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营造有利于产业转移的政务环境。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市政府建立由市长为召集人,市政府有关领导、市发改委、市经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招商合作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参与的“郴州市加快承接珠江三角洲及沿海地区产业转移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指导和协调产业转移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市招商合作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对落户园区产业转移企业的注册登记、投资、建设、生产经营、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等事项的审批、核准或备案,要依法简化行政许可手续,公开办事制度和收费标准,改善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三)市招商合作局负责本意见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并根据试行情况及时提出修订完善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