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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郴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推动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www.czs.gov.cn  编稿时间:2007-05-24 来源:市信息化办 作者:不详   字体【
为促进郴州市民营经济加快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放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1.民营经济(包括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股份合作经济,除国有控股外的股份制经济、外商及港澳台独资合资与合作经济等经

济类型)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引导和推动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是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进程,实现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战略措施。全市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把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作为最具活力、最具潜力、最有希望的经济增长点来抓。

   2.发展民营经济的基本思路是:按照“一三五”经济工作总体构思的要求,坚持“放心、放胆、放手”发展的方针,全面执行公平待遇和非歧视性原则,给予民营经济在生产要素和提供有关服务方面与国有企业同样的待遇,促进民营经济向规模化、科技型发展,提高民营经济在全市国民经济总量中的比重,使其在现代化建设中作出更大贡献。

    3.发展目标:民营经济要以每年20%的增长速度发展。到“十五”末期,民营经济占全市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80%左右,其注册户数、从业人数、注册资金、税收入库、创汇总额、科技型企业所占比重都要有大幅度的提高。

二、全面放宽市场准入领域

    4.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外,其它所有投资领域向民营经济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门槛”和实行行业垄断。

    5.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镇建设。具有资质的民营企业可通过竞标投资道路、桥梁、交通、供电、供水、电信、消防、环保、农田水利、园林绿化等各项基础设施建设;独资、合资、参股、控股从事各类市场建设;从事建筑施工、装饰、房地产开发、生猪定点屠宰等投资经营活动;兴办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及其它教育事业和各类药店、医药机构;参与旅游资源的开发和经营,所办的酒店、休闲度假区等旅游设施可参加评级,或被指定为旅游接待基地。

   6.鼓励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从事外经贸业务。包括与外商合资合作、从事“三来一补”、到境外办企业、开展出口创汇等。

    7.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竞标取得市政公用事业经营权。包括各项市政设施经营权、各项市政事务管理权和各种市政场所冠名权。

   8.鼓励民营企业采用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改革、改组、改造。包括承包、租赁、兼并、收购国有企业或相互参股发展混合型经济,并可以拥有控股权。

   9.鼓励民营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特别是到老、少、边、穷地区从事农业资源开发。凡申请到老、少、边、穷地区开办生产型、科技型和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经济实体的,可享受国家、省对在贫困地区兴办经济实体的相关政策,从事规模化种植业、养殖业的,还可免收各种行政性事业性收费5年。

三、鼓励各类人员从事民营经济活动

   10.国家公务员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职工辞职从事民营经济的,经组织批准,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五年基本工资的退职费,并享有同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兴办民营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

   11.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征得本单位同意后,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到民营企业兼职从事技术开发、财务管理、新产品研制、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有偿服务。鼓励在外国外工作的科技人员和留学人员到本市创办民营企业。

   12.凡来市中心城区从事民营经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中心城区落户:被民营企业聘用的各类中高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被民营企业聘用一定年限的技术工人;在城区内有商品房或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投资兴办实业,其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达到一定规模的(对港澳台和国外投资人,允许其内陆亲属人员落户)。获得城区户口的,在入学、参军、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城区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履行同等义务。有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集体户。

    13.军队转业干部、城镇复退军人自愿从事民营经济的,其关系2年内可保留在负责安置的单位。2年后,不愿再继续从事民营经济的,可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

   14.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自愿到民营企业就业的,按经营场地和企业所在地,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接收手续并管理其档案。属市区生源的,户口可落回入学前家庭所在地公安机关;非市区生源的,户口可落入人才交流中心公共户统一管理,也可落户在城区亲属家中。

    凡符合上述条件人员在办理申请落户手续时,只限按标准收取工本费,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等其他费用。

    四、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

    15.实行市场准入公平待遇。取消对民营企业工商登记审批时的前置条件限制(除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行业和少数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外);取消对民营企业投资者户籍所在地所作的限制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民均可来郴投资兴办民营企业;取消民营企业投资者申请登记需提交就业状况证明的限制。自然人可以作为发起人,申办股份有限公司。

    16.实行贷款融资公平待遇。对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资信度良好的民营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金融部门应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符合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民营企业,银行应给予办理。全市各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都要把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作为重要任务,逐年提高对民营企业贷款的比例。民营企业可依法用房屋、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以及自筹资金达到50%的在建工程项目作抵押,或互相担保和联合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实体,也可依法为民营企业贷款提供担保。金融机构要将民营企业纳入授信管理,按规定标准评定其信用等级,据以确定为其贷款的方式、期限和规模。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要遵循“一视同仁、简化手续”的原则,为民营企业提供良好的贷款担保服务。鼓励民营企业以资金、技术、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形式投资入股;鼓励采取资源转让、租赁、作价入股等资源变现方式,增加民营经济的发展资金;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和股票上市、发行债券等筹集发展资金;鼓励民营企业向股份制金融机构入股。

    17.实行财政扶植公平待遇。对部门从国家、省争取到的由市财政统一管理的各项专项资金,在使用安排上,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享有同样的待遇;市级产业建设引导资金、煤炭开发基金、育林基金等各项专项资金用于扶植企业时,给予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

    18.实行科技开发公平待遇。民营企业申报科技项目立项、科技成果认定和奖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识产权保护等,享受国有企业同等待遇。其技术改造或技术创新项目,纳入各级经贸主管部门实施计划。民营经济组织在实施科技创新中开发的科技项目,市级科技主管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并及时向省级科技、教育等有关主管部门推荐。纳入各级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合作项目,经相关科技部门或管理部门认定,科技创新主体可享受相应资金扶持政策。

    19.实行土地使用公平待遇。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新办民营企业的用地,要统一纳入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统筹解决。对历史遗留下来的不规范的用地问题,要积极研究,妥善解决。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开发建设,符合划拨土地政策的,经批准可按划拨方式解决用地问题。民营企业购买国有破产企业,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手续的,可享受国有企业土地处置的相关政策。民营企业 兼并和收购国有企业涉及划拨土地,在不发生土地用途变更或用于出租的前提下,可在5年内继续保留划拨方式。民营企业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国家或集体荒山、荒地、荒滩、荒水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林果业的,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开发“四荒”优惠政策。

    20.实行招投标公平待遇。民营企业在各项工程项目和经营权项目招投标等方面,享受国有企业同等待遇。

    21.实行外经贸公平待遇。在申报取得自营出口权、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劳务合作经营权的民营企业,享受国有和外资企业同等待遇;申办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扩大出口经营业务,享受国有企业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政策;在其人员出国(境)考察和从事商贸、劳务、技术输出或经济技术合作活动审批,以及聘请雇用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到企业任职和工作办理手续等方面,与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视同仁。

    22.实行人才管理公平待遇。民营企业享有与国有企业同等的选人、进人、用人权。在民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才,在培训教育、专家选拔和办理职称评定、档案保管、社会保险手续等方面,享有与国有企业同等的待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对创办、领办或从事民营经济,并为国家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纳入各级人事部门“国家、省、市有关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的推荐和选拔范围,按有关规定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及待遇。对作出重大贡献的同样予以重奖。

    23.实行就业安置公平待遇。从事服务业(广告业除外)的民营企业,凡安置“四残”(盲聋、哑及肢体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享受国家规定优惠政策。参与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股份制改造的民营企业,承担买断国有职工工龄费用的,享受郴发〔2001〕8号文件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安置下岗职工并签订2年或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优惠政策。

    24.实行社会政治公平待遇。在民营经济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纳入各级劳动模范评选范畴,评为劳动模范的,享受相应待遇。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主当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逐步建立和完善党、团、工会组织,吸收要求积极、符合条件的员工入党、入团。

五、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25.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收入和正当经营活动,保护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民营企业的劳动用工权和生产经营用地。完善投资者投诉中心,加大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侵害案件的查处力度。对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人和事,纪检监察部门和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司法部门以及政府法制机构,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予以严肃查处。

    26.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及各种摊派,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依据省级以上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统一印制《民营企业收费卡》。对收费项目有幅度的,尽可能按最低幅度收取。向民营企业发行有价证券、报刊和书籍,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禁止摊派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强迫购买、订阅。禁止要求民营企业出资、出物开展各种评比和达标升级活动。对少数人假借党政机关、执法单位名义向民营企业“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27.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切实维护有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无照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准许补办登记注册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坚决取缔。民营企业的《营业执照》,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扣缴或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缴或吊销。

六、加强领导,搞好服务,规范管理

    28.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民营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列为全年督查的重大事项。成立市民营经济发展局,与市乡镇企业局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负责统筹全市民营经济发展的协调服务工作。成立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营经济发展局。主要研究制定发展民营经济的政策、措施和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等。选择一批重点民营企业或民营科技企业,实行市级领导及部门扶植联系制度。建立民营经济考核指标体系。设立“民营经济发展目标管理奖”,对先进县(市、区)、企业和优秀企业家实行表彰奖励。

    29.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团体、中介机构要公开办事原则、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切实搞好服务。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办事制度,制定服务指南,规范服务行为,切实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30.加强对民营经济的规范管理。要遵循国家产业政策,加强宏观指导,引导和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要积极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进行科技创新,积极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使之上档次、创名牌。对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民营企业,注册资金可适当放宽,其专利和先进技术经有关部门认定评估后,可折价作为股本放宽到占总资金的35%左右。鼓励民营企业一业带多业,跨行业、跨地区经营,做大做强,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办冠市名称的集团公司,申办股份有限公司,吸引民营企业大户进入工业园区。市及各县(市、区)每年都要确定一批民营企业大户加以重点扶植。统计、计划、银行、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信息反馈和市场监测系统,定期发布投资需求和市场信息,为民营企业进行投资决策、调整产品结构、搞好流通等提供咨询服务。民营企业的建设和发展,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禁止引进和新建污染严重的项目,禁止违规违章建筑和占道经营,严格遵守管理制度,自觉维护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社会治安,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1.各级工商联、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和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发挥作为党和政府联系民营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提高民营企业经营者、管理者的思想政治觉悟、法律政策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促进民营企业弘扬爱国、守法、敬业精神,做到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艰苦创业、文明经商。

    32.引导民营企业强化现代管理意识,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民营企业要按照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运行机制。要自觉抵制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产品。按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逐步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参加社会保险,依法按时足额交纳员工失业、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并相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执行中涉及到的有关政策性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在此之前市委、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文件和规定,如与本意见不相符的,一律按本意见执行。
               

                                                                     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