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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郴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奖励招商引资有功人员的暂行规定
www.czs.gov.cn  编稿时间:2007-05-24 来源:市信息化办 作者:不详   字体【
       为进一步调动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和境内外客商引进资金、项目的积极性,在全市进一步掀起招商引资高潮,推动郴州市经济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对招商引资有功者实行奖励

    对牵线搭桥、联系引进境外资金和境内市外资金或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引进谁受奖的原则

,由引进项目或企业的税收所属一级财政根据引进资金到位情况,按不同标准给予奖励。对招商引资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重奖。

二、奖励对象

   对我市招商引资作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国内行政事业单位及经济组织、个人和外商(以下简称引进人),均可享受本规定的奖励。

三、奖励范围

    1、 引进的项目或资金必须是落户在郴州市境内并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企业。

    2、 引进市外境内或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下同)客商来我市投资兴办合资、合作、独资、股份制或“三来一补“项目以及买断或以租赁、承包方式投资的生产经营性企业。

    3、 引进市外境内或境外财团、社会名人和有识人士为我市社会福利事业捐款,引进境外低息或无息贷款(不包括国家、省安排的投资和贷款)。

四、奖励确认

    项目、资金引进人的资格必须经项目投资方、捐款者或资金接受单位的书面认可,并且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或实际引进的资金、实物到位后方可进行申请。具体条件是:

    1、 引进的项目必须是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在项目投产正常生产一个月后,经指定的当地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

    2、 引进实物实际抵达接收单位,凭海关报关单及商检价值鉴定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 引进的国内外资金(不含国内银行贷款)、捐赠款、或境外低息、无息贷款应按实际帐额,并有银行的进资证明和指定的当地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4、 引进固定资产(实物)、资金、租金均要有接收单位的书面认可。

    具备上述条件的,报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小组评定审批。

五、奖励标准

    1、 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的引进人,由受益地方财政按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1%(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第一次奖励,待项目正式投产后三年内,由受益地方财政每年按其项目缴纳地方财政收入的6%给予奖励。

    2、 对引进生产经营性项目、资金引进人,先由受益地方财政按项目的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第一次奖励,待项目正式投产后三年内,由受益地方财政每年按其项目缴纳地方财政收入的6%给予奖励。

    3、 对引进境外捐赠款的引进人,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4、 对引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含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包括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无息或低息贷款的引进人、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资金兑付原则

    1、 引进生产经营性项目由纳税地政府财政部门兑付奖金;基础理论项目的奖金列入工程成本,由项目业主兑会奖金。

    2、 引进无偿资金(含捐赠款)或境外低息、无息贷款、租赁或承包形式的投资项目由受益单位兑付奖金。

七、奖励评审机构

    成立郴州市奖励评审领导小组,由周政坤同志任组长,李新泉同志、刘正华任副组长,许立程、曹元生、钟本强、许永善、王存湘、李朝晖、樊忠达、李查荣、黄子明、雷纯勇同志为成员。奖励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外经贸局,李朝晖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奖励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根据本规定制定考评奖励实施细则。